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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强 (先生)2019-02-26 00:47:00
留言主题: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标准
留言内容:你好,我想问一下,劳动能力丧失的鉴定标准是哪个
管理员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目前的鉴定标准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根据不同的受伤原因选择不同的标准。再次感谢您的留言。
回复时间:2019-02-27 08:13:01
马丙余 (先生)2019-02-14 11:21:56
留言主题:  您们到现在还在推卸责任
留言内容:管理员您好:13号下午鉴定,14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果鉴定时间长短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之间无必然联系的,为什么咱们现在争端还没有解决,说明您们鉴定机构没有社会责任心,公平公正,,那也说明您对鉴定这方面知识太浅,因为鉴定过程时间长短和鉴定后讨论,到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书都有必然关联,是不是我的案子十分重大,必须要求您们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鉴定意见,如果不是,那么您们为什么那么急在一天之内就作出出具鉴定意见书,在鉴定过程中,我告知鉴定人是人为电子造成的这些情况,为什么您们鉴定机构不敢对我提出的问题作出正面回复,是我人为妄想,还是有人利用科技造成这种假相,而且他们是《法医》精神鉴定人,难道连现在是科技社会都不懂吗,为什么按教科书式鉴定,为什么不经过检查,调查就一天之内就让您们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向您们所说的那样,鉴定一天之内您们向委托方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还且鉴定违反《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第三项第三条有鉴定视频为证,能证明您们做虚假鉴定,至于受到伤害报警我肯定是报的,同样您们也要承担,我也要追究您们机构相关法律责任,至于相关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可能最后的是您们,为什么啊我的合法权益被您们鉴定机构侵犯和剥夺了,您们在我掌握有关证据和您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面前,您们还在推卸责任,我也将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并且通过行政复议赢得了维权,司法局不正在调查我对您们违法违规的投诉吗:?我现在所有努力,不正是为了拿回我被您们剥夺的权利而积极维权吗?现在我提个建议,现在各地遇到问题,解决,都举行听证会,现在咱们针对问题解决,您们机构愿不愿意举行听证,如果愿意,是您们向司法局申请,还是我向司法局申请由您们定,这样也有利于司法局调查得到真实结果。
管理员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您提的问题也叫多也比较乱,您有空可以来我们中心当面和您沟通下。
回复时间:2019-02-14 11:57:23
马丙余 (先生)2019-02-13 23:47:29
留言主题:  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
留言内容:管理员您好,年前我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提出致疑,您的回复是鉴定时间和鉴定文书的落款时间,我现在告诉您,您的回复是错误的,和我用权力调查的不一样,是13号鉴定,l4号出具鉴定意见书,如果我反映给您们错了,那就说明我胡说八道,那我就脑残,如果我拿出证据,您们鉴定机构认不认可,承不承认对我鉴定出具意见书如此之快,存在暗箱操作,显示不公平,不公正,不知您们鉴定机构敢不敢答应,如果我拿不出证据,我自动撤销对您们的投诉,并在媒体报刊上赔礼道歉,如果我拿出13号鉴定,14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您们敢不敢向我赔礼道歉,撤销鉴定意见书,并对涉及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管理员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鉴定时间的长短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之间无必然联系的。再次谢谢您的留言!
回复时间:2019-02-14 08:47:54
马丙余 (先生)2019-02-13 07:58:42
留言主题:  回复不清楚
留言内容:管理员您好,至于您说的市局,省厅,我有点不明白,因为涉及二个单位,一个是执法单位,一个是行政单位,你指的是公安局还是公安厅,如果指的是这个单位,说明您们也在依法维护自己单位权益,如果不是,指的是司法局,司法厅,那是因为我投诉您们违规违纪接受委托鉴定,并且鉴定存在违法违规,您们向司法局,司法厅作出的答辨,推卸责任的说明,至于您们单位和我沟通,都是我主动去找您们交涉,而您们单位针对我提出的问题没有任何回复,如果有回复,不可能走到今天这样,对这份鉴定书应不应该撤销,您们鉴定有没有问题,不是靠嘴讲的,说明一下就能解决的,咱们要以法律为准绳,要以事实依据和证据说话,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您们仍然维持,那就不是鉴定错误问题,那是您们利用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利,严重侵犯剥夺公民自身所有重大合法权益,己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继续这样下去,我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和有关部门授予公民的权利,对侵犯公民重大合法权益,导致公民生命处于伤害中,危险中,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到时候,产生法律后果,由您们司法鉴定构依法承担责任,如果不是鉴定错误,我相信我当初已经用法律解决问题了,我也不会受到这么多年的严重伤害,导致致残,无论这种科技属于那个单位,都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绝不容许侵犯公民身体权,所以他们都己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因为他们在您们庇护下,他们的违法犯罪还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所以我在一次以人性的话正告您们,无论涉及有个单位或者涉及职权,都是大不过法,一旦发生事件,我相信法律一个也不会放过他们,会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在国家大力提倡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公平,公正,权利,和谒,平等,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措施下,难道您们鉴定机构还想继续违法下去,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我以上说的话是善意忠告,望您们三思,不要到时后悔没及,世上没有买后悔药的
管理员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您将相关情况向司法局、省司法厅反映,本中心积极配合,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同时和您多次进行沟通。至于您说到的被植入电子芯片、被人伤害的事情,您可以进行报警等相关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回复时间:2019-02-14 09:02:55
马丙余 (先生)2019-02-11 00:15:48
留言主题:  回复不认可
留言内容:管理员您好,事实真要向你所说的那样就好了,我不知您们鉴定专家是以什么事实和依据得出的科学结论,论经验我不比他们差什么,鉴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首先他们就处在劣事,首先就说受审能力,自我辨护能力,服刑能力,法律知识,在牢里生活自理方面,在这一点上鉴定人肯定不如我,他们并没有这方面专业知识,技能,问题,而我全懂,因为我全部经历过,服刑过,况且我在鉴定前一直单身在外租房自己自理生活(做饭),我在告诉您一件事,我上初中就和精神病院是邻居,而我和一位精神科医师家关系特别好,认识三十几年,他的儿子是我同学,他家要他学医,所以我在他家听到一些关于精神学方面的知识,虽然我不是专业,但是对精神这方面,还是稍懂一些,而且您们鉴定专家其实也是精神科医师,只不过考了鉴定人资质证书,强不到那里,凭什么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是正确的,我肯定不认可,不认定你们鉴定机构出具给我的鉴定意见书,因为委托方没有收到鉴定意见书,让我找鉴定机构,是您们鉴定机构周莉主任出具鉴定意见书给我,我不知道委托方和鉴定机构存在什么问题,让我遭到残忍,残暴,伤尽天良的对待,还有没有人性,我现在只想知道,这份鉴定书是撤销还是维持您们做出的决定,请您们告诉我,如果要撤销我还需要那些依据您们才能认可鉴定是错误的,需要材料告诉我,我来找。(不要在让我找委托方,和委托方没有关系,我找了几十次,委托方没有告知鉴定结果,也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书,也没有出具他们对这份鉴定意见书认定采纳意见书也没有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因为鉴定意见书是您们鉴定机构给我的,)如果继续维持请您们出示鉴定现场视频,是否按照规范操作,符不符合鉴定规定,包括鉴定意见书上的三位鉴定专家是怎么回事,并作出详细说明,请您向您们领导汇报一下,待回复,谢谢。
管理员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您的情况我们已获悉。我们单位之前就相关问题已经给您沟通过,我们也将相关材料汇报给市局、省厅了。再次感谢您的留言!
回复时间:2019-02-12 10: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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