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下载 -> 详细内容
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4-08-11 22:09:15 浏览次数:6835

一 .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 .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鉴定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本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本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本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鉴定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三 .鉴定 

 1.本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本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精神疾病鉴定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或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