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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保障司法鉴定工作有序的进行,本机构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鉴定要求

  委托方根据案情需要,提出鉴定委托事项及鉴定要求。委托方是司法机关的,需出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委托,需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委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须注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及简要案情等,委托方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鉴定材料。

二、受理立案

接到委托后,对委托方的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及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由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理由,退回鉴定材料。

对于函件委托的,本所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

a、委托要求超出本所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b、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c、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规定的。

三、缴纳鉴定费

凡要求进行鉴定的委托方,必须在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的同时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本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向申请人或委托方出具发票。委托方在申请补充鉴定时,必须再次缴纳鉴定费。

四、鉴定实施

本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方申请并经本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具体鉴定实施步骤如下:

(一)初步书证材料审查阶段:本机构指定的承办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人申请经本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接到分管主任批示后,共同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查,了解基本案情。
根据案情,司法鉴定人经过讨论后决定是否需对被鉴定人做身体检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其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等,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到场。
(二)检查、勘查、询问调查阶段:按约定时间、地点,鉴定人员需认真、仔细的实施被鉴定人身体检查(妇科检查时,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案发现场勘查,相关当事人询问调查等活动,并做详细的检查、勘查、调查笔录,笔录上均要求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三)送检材料检验阶段或其他证据材料搜集阶段:根据案情,对送检材料实施必要的检验工作,对鉴定中所必需的其他鉴定依据进行搜集。
(四)综合分析讨论阶段:综合送检材料,检查、勘查、调查笔录,检验结果等鉴定依据,组织鉴定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得出初步鉴定意见。
(五)鉴定报告拟稿阶段:按其文书格式要求,起草鉴定报告初稿。

五、鉴定意见审查

(一)鉴定意见审查由机构负责人根据鉴定事项安排专门鉴定人员实施,审查范围主要是对其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等。
(二)鉴定人将初稿交鉴定意见审查人进行审查,如发现鉴定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公正鉴定的因素的,应当视其情节予以纠正或重新鉴定。

六、鉴定文书出具

本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须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审查,未发现鉴定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存在虚假失实的,审查人在鉴定初稿上签署意见后,由鉴定人交付办公室打印、校对。
(二)经打印、校对的鉴定报告由办公室人员交鉴定人签字、分管主任终审加盖鉴定专章、机构主任签发后,按约定方式将报告发给委托方,需退回的鉴定材料一并退回。

七、鉴定报告归档

(一)司法鉴定文书按年度编号,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二)本着谁鉴定,谁立档的办法,由鉴定人将存档鉴定报告与工作中收集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按各类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