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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 (先生) | 2019-03-01 09:28:11 |
留言主题: | ![]() |
留言内容: | 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过程有没有时间规定,如果有时间规定,以多长时间为准 |
管理员回复: | ![]() |
回复时间: | 2019-03-04 08:48:27 |
王富强 (先生) | 2019-02-26 00:47:00 |
留言主题: | ![]() |
留言内容: | 你好,我想问一下,劳动能力丧失的鉴定标准是哪个 |
管理员回复: | ![]() (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根据不同的受伤原因选择不同的标准。再次感谢您的留言。 |
回复时间: | 2019-02-27 08:13:01 |
马丙余 (先生) | 2019-02-14 11:21:56 |
留言主题: | ![]() |
留言内容: | 管理员您好:13号下午鉴定,14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果鉴定时间长短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之间无必然联系的,为什么咱们现在争端还没有解决,说明您们鉴定机构没有社会责任心,公平公正,,那也说明您对鉴定这方面知识太浅,因为鉴定过程时间长短和鉴定后讨论,到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书都有必然关联,是不是我的案子十分重大,必须要求您们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鉴定意见,如果不是,那么您们为什么那么急在一天之内就作出出具鉴定意见书,在鉴定过程中,我告知鉴定人是人为电子造成的这些情况,为什么您们鉴定机构不敢对我提出的问题作出正面回复,是我人为妄想,还是有人利用科技造成这种假相,而且他们是《法医》精神鉴定人,难道连现在是科技社会都不懂吗,为什么按教科书式鉴定,为什么不经过检查,调查就一天之内就让您们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向您们所说的那样,鉴定一天之内您们向委托方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还且鉴定违反《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第三项第三条有鉴定视频为证,能证明您们做虚假鉴定,至于受到伤害报警我肯定是报的,同样您们也要承担,我也要追究您们机构相关法律责任,至于相关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可能最后的是您们,为什么啊我的合法权益被您们鉴定机构侵犯和剥夺了,您们在我掌握有关证据和您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面前,您们还在推卸责任,我也将相关材料报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并且通过行政复议赢得了维权,司法局不正在调查我对您们违法违规的投诉吗:?我现在所有努力,不正是为了拿回我被您们剥夺的权利而积极维权吗?现在我提个建议,现在各地遇到问题,解决,都举行听证会,现在咱们针对问题解决,您们机构愿不愿意举行听证,如果愿意,是您们向司法局申请,还是我向司法局申请由您们定,这样也有利于司法局调查得到真实结果。 |
管理员回复: | ![]() |
回复时间: | 2019-02-14 11:57:23 |
马丙余 (先生) | 2019-02-13 23:47:29 |
留言主题: | ![]() |
留言内容: | 管理员您好,年前我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提出致疑,您的回复是鉴定时间和鉴定文书的落款时间,我现在告诉您,您的回复是错误的,和我用权力调查的不一样,是13号鉴定,l4号出具鉴定意见书,如果我反映给您们错了,那就说明我胡说八道,那我就脑残,如果我拿出证据,您们鉴定机构认不认可,承不承认对我鉴定出具意见书如此之快,存在暗箱操作,显示不公平,不公正,不知您们鉴定机构敢不敢答应,如果我拿不出证据,我自动撤销对您们的投诉,并在媒体报刊上赔礼道歉,如果我拿出13号鉴定,14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您们敢不敢向我赔礼道歉,撤销鉴定意见书,并对涉及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管理员回复: | ![]() |
回复时间: | 2019-02-14 08:47:54 |
马丙余 (先生) | 2019-02-13 07:58:42 |
留言主题: | ![]() |
留言内容: | 管理员您好,至于您说的市局,省厅,我有点不明白,因为涉及二个单位,一个是执法单位,一个是行政单位,你指的是公安局还是公安厅,如果指的是这个单位,说明您们也在依法维护自己单位权益,如果不是,指的是司法局,司法厅,那是因为我投诉您们违规违纪接受委托鉴定,并且鉴定存在违法违规,您们向司法局,司法厅作出的答辨,推卸责任的说明,至于您们单位和我沟通,都是我主动去找您们交涉,而您们单位针对我提出的问题没有任何回复,如果有回复,不可能走到今天这样,对这份鉴定书应不应该撤销,您们鉴定有没有问题,不是靠嘴讲的,说明一下就能解决的,咱们要以法律为准绳,要以事实依据和证据说话,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您们仍然维持,那就不是鉴定错误问题,那是您们利用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利,严重侵犯剥夺公民自身所有重大合法权益,己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继续这样下去,我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和有关部门授予公民的权利,对侵犯公民重大合法权益,导致公民生命处于伤害中,危险中,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到时候,产生法律后果,由您们司法鉴定构依法承担责任,如果不是鉴定错误,我相信我当初已经用法律解决问题了,我也不会受到这么多年的严重伤害,导致致残,无论这种科技属于那个单位,都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绝不容许侵犯公民身体权,所以他们都己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因为他们在您们庇护下,他们的违法犯罪还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所以我在一次以人性的话正告您们,无论涉及有个单位或者涉及职权,都是大不过法,一旦发生事件,我相信法律一个也不会放过他们,会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在国家大力提倡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公平,公正,权利,和谒,平等,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措施下,难道您们鉴定机构还想继续违法下去,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我以上说的话是善意忠告,望您们三思,不要到时后悔没及,世上没有买后悔药的 |
管理员回复: | ![]() |
回复时间: | 2019-02-14 09:0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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