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在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发表声明,他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
法庭现场
林森浩听完宣判面无表情
昨天上午,双方家人早早地到达上海高院。
上午10点,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实诉讼双方的身份后,开始宣读审判书。
法官驳回二审辩护人提出的对黄洋死因重新鉴定的主张,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提出的,黄洋死于暴发性乙型肝炎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宣判结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为死刑判决,根据我国法律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林森浩听完宣判后,面部几乎没有表情,林父当场跌坐在椅子上。
林森浩父亲说:“我肯定还会再申诉,不明不白的,我儿子虽然有错,但是他罪不该死。”
争议焦点
林森浩是否有杀人故意?
针对二审开庭中的争议焦点,裁定书中也作出了说明。
控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则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但在二审中,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昨天上午,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在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发表声明,他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
法庭现场
林森浩听完宣判面无表情
昨天上午,双方家人早早地到达上海高院。
上午10点,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实诉讼双方的身份后,开始宣读审判书。
法官驳回二审辩护人提出的对黄洋死因重新鉴定的主张,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提出的,黄洋死于暴发性乙型肝炎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宣判结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为死刑判决,根据我国法律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林森浩听完宣判后,面部几乎没有表情,林父当场跌坐在椅子上。
林森浩父亲说:“我肯定还会再申诉,不明不白的,我儿子虽然有错,但是他罪不该死。”
争议焦点
林森浩是否有杀人故意?
针对二审开庭中的争议焦点,裁定书中也作出了说明。
控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则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但在二审中,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黄洋的尸体解剖,其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
其全身皮肤、双眼球结膜等黄染,颈项部、胸部、背部及四肢等处见大量散在性分布的皮肝淤血,组织病理学检查见广泛性肝小叶中心性坏死,肾近区小管及远区小管广泛性坏死,肺广泛性出血、水肿等形态学改变。
认为黄洋存在肝、肾等多器官损伤,结合毒化检验结果等综合分析,认为黄洋符合生前因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结论为:
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沪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1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受本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上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于2013年10月15日在本市宝兴殡仪馆对被害人黄洋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
根据送检材料、尸体检验、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经专家组织讨论分析认为:
(1)、黄洋的临床症状及尸体检验、组织病理学改变情况符合急性肝坏死致急性肝功能衰竭,并继发多器官功能损害的特点;
(2)、黄洋肝细胞坏死的状况与急性病毒性肝炎的病理学特征不符,本次鉴定未检见黄洋存在慢性肝炎的病理学改变,病历记载均提示黄洋不存在甲 、乙、丙、戊型肝炎病毒感染,实验室检验结果亦不支持黄洋存在HIV、EB、巨细胞病毒、梅毒螺旋体等感染致其急性肝损伤的可能。
病历未记载黄洋存在休克、心力衰竭等其它可能引起肝细胞缺血、缺氧的基础性疾病,亦未见可引起代谢紊乱的疾病。
本案肝细胞坏死的病理学表现,不符合人身自身免疫性肝炎的特征。
综上,无上述因素致黄洋急性肝坏死的依据。
(3)、黄洋入院后的临床表现以及尸检所见、组织病理学改变与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特点相符。
(4)、未检见致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尸体检验未检见急性胰腺炎的病理学改变,亦未检见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存在致死性疾病。
(5)、根据病历记载,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疗及时、有针对性,符合常规诊治。
鉴定意见:
认为黄洋符合因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情回放 2013年4月1日复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新民晚报》、《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