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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路公交车未按规定停车下客,乘客曾某刚下车便被一辆从公交车旁驶过的摩托车撞到。曾某遂将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相应损失。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费等6.7万余元,公交公司赔偿该乘客鉴定费、律师费的30%,共计1300元。
乘客曾某坐某路公交车回家,碰巧该车司机与另一辆公交车司机“比拼车技”,两辆车在路上“你追我赶”互抢生意,还未到站台,司机就匆匆放下乘客扬尘而去。当曾某到站时,公交车并非按规定停靠在站台上,而是距站台还有两米远的距离便放乘客下车。曾某刚下车站稳,就被一辆从公交车旁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导致曾某左肩锁关节半脱位,左肩胛骨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摩托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曾某无责。
曾某因苦寻摩托车主无果,便与公交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曾某将公交司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8.6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公交车驾驶员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付责任。根据驾驶员的过错,公交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