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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手机短信侵犯名誉案进行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李某500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查明,2008年8月李某与丈夫张某离婚。今年1月25日至28日(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三),张某向李某的手机发送19条短信,短信内容为侮辱、谩骂李某,李某曾于1月27日向派出所报案,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及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扰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给李某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之判决。
这种事情在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不过很少有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真正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件案件的审理也为我们带来很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