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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陈某所骑的摩托车轧到张某的扫帚上,与张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向张某面部击打一拳,将张某的牙齿打掉六颗。经鉴定,张某的牙齿脱落属轻伤。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正文]:
[案情摘要]:陈某所骑的摩托车轧到张某的扫帚上,与张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向张某面部击打一拳,将张某的牙齿打掉六颗。经鉴定,张某的牙齿脱落属轻伤。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正文]:
8月8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到长丰县岗集镇街上购物,途经张某门前时,其所骑的摩托车轧到张某的扫帚上,与张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向张某面部击打一拳,将张某的牙齿打掉六颗。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的牙齿脱落属轻伤。事发生,陈某与张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陈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8000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协议处理,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