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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2008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朝红驾驶一小型拖拉机在姜堰市供电局35KV姜堰变电所内倒车调头时,拖拉机尾部撞到施工脚手架,致正在脚手架上粉刷墙面的杨某跌落,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3日死亡。
[案例正文]:
[案情摘要]:2008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朝红驾驶一小型拖拉机在姜堰市供电局35KV姜堰变电所内倒车调头时,拖拉机尾部撞到施工脚手架,致正在脚手架上粉刷墙面的杨某跌落,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3日死亡。
[案例正文]:
7月1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朝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朝红驾驶一小型拖拉机在姜堰市供电局35KV姜堰变电所内倒车调头时,拖拉机尾部撞到施工脚手架,致正在脚手架上粉刷墙面的杨某跌落,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3日死亡。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杨某系从高空中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朝红于2008年5月4日到姜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朝红在非机动车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倒车时,疏于观察车后情况,未能确认安全后再倒车,致车尾部撞到施工脚手架,造成他人从脚手架上跌落后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杨朝红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朝红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杨朝红适用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