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保障司法鉴定工作有序的进行,本机构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委托方根据案情需要,提出鉴定委托事项及鉴定要求。委托方是司法机关的,需出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委托,需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委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须注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及简要案情等,委托方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鉴定材料。 二、受理立案 接到委托后,对委托方的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及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由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理由,退回鉴定材料。 对于函件委托的,本所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 a、委托要求超出本所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b、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c、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规定的。 三、缴纳鉴定费 凡要求进行鉴定的委托方,必须在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的同时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本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向申请人或委托方出具发票。委托方在申请补充鉴定时,必须再次缴纳鉴定费。 四、鉴定实施 本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方申请并经本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具体鉴定实施步骤如下: (一)初步书证材料审查阶段:本机构指定的承办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人申请经本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接到分管主任批示后,共同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查,了解基本案情。 五、鉴定意见审查 (一)鉴定意见审查由机构负责人根据鉴定事项安排专门鉴定人员实施,审查范围主要是对其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等。 六、鉴定文书出具 本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须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审查,未发现鉴定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存在虚假失实的,审查人在鉴定初稿上签署意见后,由鉴定人交付办公室打印、校对。 七、鉴定报告归档 (一)司法鉴定文书按年度编号,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